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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建筑工程職業(yè)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減免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并完成學業(yè),根據國家財政部、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重申高等教育國家資助有關政策的通知》(渝教財〔2017〕11號)文件要求,結合學院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學院學籍的全日制高職在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費減免僅限于學院統一收取的學費,不包括住宿費、書本費和其它費用。
第四條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學生具備申請資格: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各項規(guī)章制度,評定期間未受紀律處分;
(二)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三)積極參加班級、系和學院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勤奮學習,努力上進,上學年所修科目無補考、無重修(大一學年對成績不作要求);
(五)無力完清學費,且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
第五條 減免金額與對象
(一)減免全部學費
1.無經濟來源或極少經濟來源的孤兒、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特困供養(yǎng)學生、重度殘疾學生(1-4度)、父母雙方重度殘疾(1-4級)。
2.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傷害,需自行承擔高額治療費用,已欠大額外債,無力支付學費。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造成父母重度傷殘、死亡(失蹤)或財產重大損失,無力支付學費。
4.其它情況導致無力支付學費的。
(二)減免5000元學費,減免比例不得突破全日制高職在校學生的3‰。
1.父母一方重度殘疾(1-4級),收入微薄,無力支付全部學費。
2.父母患重病或遭受較大意外傷害,需自行承擔大額治療費用,嚴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無力支付全部學費。
3.家庭遭受較大自然災害或較大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成員較大傷亡或財產較大損失,無力支付全部學費。
4.其它情況導致無力支付全部學費。
(三)減免3000元學費,減免比例不得突破全日制高職在校學生的5‰。
1.家庭成員(同一戶口薄內長期共同生活的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較大意外傷害,需自行承擔較大治療費用,無力支付全部學費。
2.父母均在偏遠貧困農村務農,且勞動能力弱,也無其它經濟來源,家庭收入較低,無力支付全部學費;
3.單親家庭,撫養(yǎng)方收入微薄,無力支付全部學費;
4.其它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相同,無力支付全部學費。
第六條 減免申請與評審程序
(一)個人申請。每年10月初,符合條件的學生如實填寫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減免申請表》。
(二)民主評議。輔導員組織民主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評議中根據評審條件,綜合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日常消費情況和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認真評議,提出擬評名單與等級。
擬評結果在本班級(或所帶班)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系認定(評審)工作小組審核。
(三)各系評審。系認定(評審)工作小組負責對本系申請學費減免的學生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本系范圍內公示3天,無異議后簽署意見并蓋章,按要求報送學生工作部(處)。
(四)學生工作部(處)對各系報送材料審核,提請學院認定(評審)領導小組評審。
(五)學院評審。院認定(評審)領導小組評審,召集會議,集中審議,提出學費減免初審名單。初審名單在全院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提請院務會審定。
第七條 學院下發(fā)減免決定,公布學費減免名單與減免金額。財務處根據減免決定,與學生辦理學費結算手續(xù)。
第八條 各系要加強減免學生的后期管理與教育,鼓勵學生勤奮學習、積極進取,以優(yōu)異成績回報學院的關懷,奉獻社會。
第九條 學費減免評審工作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不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狀況,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查實,取消其學費減免資格,追回減免金額,并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紀檢監(jiān)察(審計)處受理評審與發(fā)放中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投訴、舉報,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十條 學費減免金額計入校內學生資助經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秋季學期起實施,原《重慶建筑工程職業(yè)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修訂)》(建工職院辦〔2017〕134號)同時廢止。學院授權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